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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日前,王女士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称其为某餐厅的服务员,该餐厅于2017年11月30日将她开除,她认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要求该餐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退还劳动手册、出具退工单。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受理了王女士的投诉,并派员进行调查处理。
为进一步了解投诉情况,经办监察员首先拨通了投诉人王女士预留的电话。接电话者自称为王女士丈夫,称王女士已全权委托其处理投诉事宜。王女士丈夫称,王女士曾因请病假、岗位调动等原因与该餐厅发生纠纷,之后该餐厅就“整天追着她要她签个文件”,王女士“逼不得已”签字后,该餐厅就将她“开除”,所以王女士认为自己是“被骗辞职”,该餐厅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王女士支付赔偿金。王女士丈夫还称,该餐厅因为双方之间的过节,扣留了王女士的劳动手册,也没有开具退工单。在经办监察员的督促下,王女士丈夫随后将《个人委托书》提交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经办监察员向投诉人初步了解情况以后,前往该餐厅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调查中,该餐厅人事负责人张某提供了有王女士签名的辞职书,辞职书上写明11月30日后其将离开公司,并注明在公司逗留的最后一天为2017年11月30日,提出辞职日期及落款日期为2017年11月14日。张某认为,这就证明了王女士是自愿与该餐厅解除劳动关系的,餐厅并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支付赔偿金的必要。经办监察员还查明,该餐厅于王女士离职后一周内,便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自助经办平台”上为其办理了退工手续,这与该餐厅提供的有王女士签名的辞职书上的离职日期相互印证。此外,张某还提供了短信截屏、微信截屏、快递凭证等材料,证明该餐厅曾多次主动联系王女士,想要向其退还劳动手册并开具退工单,但是均因王女士拒绝回复短信、微信、拒收快递等原因,未能成功。
综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该餐厅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王女士的赔偿金诉求不成立,并将案件查处结果电话告知王女士丈夫,同时告知其随时可以到该餐厅处领取王女士的劳动手册和退工单。
[案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支付赔偿金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第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本案中,由于王女士是通过辞职的方式与该餐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存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无法支持王女士要求该餐厅支付赔偿金的诉求。
从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角度来分析,该餐厅提供的王女士的辞职书证据是有效的。首先,辞职书清楚写明了王女士的工号、岗位、提出辞职日期、离开公司日期、辞职原因等内容,这些信息能够与劳动合同、王女士的人员信息登记表等其他证据和事实相互关联,辞职书并非孤证。其次,王女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能力辨别并控制自己的行为,虽然辞职书格式是该餐厅事先拟定的,但王女士在辞职书上签字的行为,表明其认可该辞职书上自己从用人单位主动辞职的行为内容,以及由辞职带来的相关法律后果,可见辞职书是合法的。最后,王女士的亲笔签名以及该餐厅的公章,证明了该辞职书是真实可信的,而非恶意伪造。相比之下,王女士并未提供有关该餐厅“骗”她辞职的有效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也没有发现此类证据,所以无法支持王女士的赔偿金诉求。在此也提醒相关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签字盖章需谨慎,要考虑清楚之后再落笔或者捺印。
(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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