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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马同志:我工作很忙,到年底年休假也没休成。原本领导说给些补偿,但又赖账了,为了搪塞我,还称会在春节安排我多休息几天。问题是春节我回老家,提出在老家多待一个礼拜,结果总经理又不同意。这还不算,因为年休之事我向有关部门反映,单位干脆将我劳动合同也终止了。这算打击报复吗?单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读者小李小李: 一到年底年初,往往是年休矛盾的高发期。针对你的问题,我来介绍一下相关政策规定。 第一,年休假享受前提。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年休假可否跨年?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三,何种情况可获补偿?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四,可否终止合同?结合以上规定来看,你们单位不安排年休,又不给补偿是错误的。单位又没有证据证明是你主动放弃的,应该与你协商补休、补偿办法,争取达成一致。如果最终还是达不成一致的,作为职工来讲,有权对违反年休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单位不纠正的,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单位不支付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至于合同终止问题,不排除与你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但问题是实践中此类问题很难把握。所以,如果确属合同到期,我个人看法终止还是可以的。因为非经调查、审理,任何人都不能认定打击报复行为一定存在以及合同终止属于违法。 目前你既然已经向有关部门反映,相信他们会依法调查处理,如不行你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通过诉讼,给自己讨一个说法。(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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