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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定义这段长达两个月的“春节假期”?
答:春节是中华民族最为传统的节日,也是每家每户团聚的日子。每年“春运”的场景,着实壮观。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春节的法定节假日为三天。不过每年春节我们都会迎来一个七天的小长假,这是国家将春节前后的双休日进行了调整。
对于很多在外工作的劳动者,可能每年就春节回家和家人团聚一次。如果算上来回的时间,七天的假期显然不够。因此,很多加工制造型企业,由于外来务工人员较多,每年春节会额外多放几天。对于这些额外的假期,每个企业的做法也有所不同。有的企业是统一放假,将多放的假期作为年休假使用。有的企业则是作为一种职工福利,直接给予职工额外假期,不用年休假抵充。
如果企业将春节额外假期作为职工福利当然没有问题。但如果企业将春节的额外假期用年休假抵充,职工是否可以表示反对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因此,用人单位在安排职工年休假时,虽然需要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但还是具有统筹安排权的。
报道中放两个月的“春节假期”现实中还是比较少见的,并不具有普遍意义。该饭店是基于其自身经营情况,趁着春节又是淡季给职工放了一个长假。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并无不可。
问:放假两个月,公司老板是否要支付工资?为职工缴纳社保?
答:报道中的饭店在两个月的假期中给职工发放了基本生活费。我们认为这种做法还是较为合理的。由于两个月的假期是单位因为自身经营情况给职工放了长假,并非职工自己请假。因此,单位还是需要发放职工相应的工资。不过如果按原工资发放,又会产生问题。毕竟这两个月职工是没有付出劳动的,若按原工资发放又对单位不公平。因此,双方选择一个折中的方法,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费是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也有类似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险。因此,虽然单位给职工放长假,但劳动关系存续着,就不能免除双方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问:如果职工在放假期间在外兼职,是否有法律风险?
答:单位给职工放两个月的假期,发放基本生活费。有的职工为了赚钱会在假期期间在外兼职。职工在外兼职法律并未禁止。但是需要提醒广大职工的是,在外兼职不能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首先,兼职的工作单位不能与现任工作单位存在竞争关系。其次,在兼职的过程中不能泄露现任工作单位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最后,兼职不能对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如果职工的兼职行为给现任单位造成重大影响,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另外,职工在兼职过程中需要让兼职单位为自己购买工伤保险。否则在兼职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是无法得到工伤保险理赔的。即使现任单位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也无法得到理赔,因为兼职员工是在为兼职单位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发生了伤害事故。这是很多兼职职工容易忽略的风险。
■(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主任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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