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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假期到单位安排小赵参加大年初一的假期值班,办公室主任告诉他,这天只需来单位值守电话负责应急联络,没有具体工作任务。假期之中,小赵在不同的媒体上均看到了“春节加班需支付不少于XXXX元加班工资”的报道。小赵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大年初一属于法定节假日,这天值班应按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于是假期结束后,小赵也到人事部询问起了值班的报酬问题。但得到了否定的回答。小赵心存不解,法定假日到单位来上班了,为啥不发加班工资呢?当我们看了太多诸如“春节加班需支付不少于XXXX元加班工资”的报道之后,我们也要分清楚假期“值班”和假期“加班”的区别,以及劳动者劳动待遇的管理法律问题,笔者借本文介绍一下相关政策知识。 一、春节“加班”和“值班”如何区分? 从司法实践来说,一般认为值班和加班有着以下几方面的联系: 1、相同点:一是都是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参加本单位工作的行为:值班和加班都是在非工作时间从事工作,例如:既有夜间加班也有夜间值班,既有假日值班,也有假日加班。两者所占用的时间都是非正常工作时间;二是都反映单位意志,履行单位职责:无论是值班还是加班,都不是职工个人意志的体现,而是必须经过单位安排,体现单位的意志。另一方面,值班和加班也都需要由职工履行一定的单位职责,而不是以实现个人目的为前提的。 2、区别点:值班一般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而加班一般是指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不能边休息边工作。区别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因此,两者的具体工作内容是完全不同的。 二、春节“加班”和“值班”是否可以强制?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把长假中每个日子的属性搞清楚。按照现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春节假期为初一、初二和初三,而“小长假”中的除夕和初四至初六则为周休日的换休。因此这几天之中,是否可以“强制”也要区别来看。 一般来说,初一至初三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进行休息,非法定情形,不得侵犯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加班还是值班,在这三天中“强制”劳动者,都不合适。但其余几天,其实质是周休日的换休,那么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排班制度,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合理地安排。 三、春节“加班”和“值班”如何补偿? 1、春节“加班”的补偿。如前文所述,“小长假”中每一天的性质有所不同,因此在补偿机制上,春节“加班”也会因为加班性质不同而不同。(1)法定节假日(初一至初三)加班的,应当依法给予不少于300%的加班工资,非经劳动者同意,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2)非法定节假日(除夕、初四至初六)加班的,可以给予补休或给予不少于200%的加班工资,即加班工资和补休可以二选其一。 2、春节“值班”的补偿。对于值班的待遇支付法律并未刚性规定,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根据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或与职工的具体约定来确定。 上海市高院也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6〉17号)中,做了如下解释:(一)以下情形中,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待遇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支持:1、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2、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二)上述情形中,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按照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四、春节“加班”和“值班”期间受伤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只有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相关情形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显而易见,如果春节期间“加班”的,当然属于上述范围之内。 但如前文所述,值班是指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参加本单位工作的行为,其内容一般也是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那么春节期间“值班”受伤,是否也能算作工伤呢?笔者认为,“值班”也体现为单位工作任务的安排,体现单位的意志性,期间受伤理所应当收到工伤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因此在工伤认定上,春节“加班”和“值班”没有显著的区别。 当然,笔者也想指出,对于职场的年轻人而言,不应太看重值班的收入待遇,更应当把单位安排的假日值班当作体现职工责任和社会价值的一种体现,“值班”也是为自己职场表现“加分”的一种重要方式。(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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