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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一家外地公司设在上海的子公司工作了7、8年,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工资也是现金发放,现在公司要关闭了,只给一个月的工资补偿。自己到底该有哪些权益?日前,刘先生为此向本报求助。 据刘先生反映,他是外来务工人员,十多年前就到上海打工,后来,经过朋友介绍到一家外地公司在上海的子公司工作。公司规模很小,就十来个人,除了公司派来的负责人以及两名专职的财务人员,就是他和几个业务员。他负责的工作十分繁杂,整理文件,跑腿,接听电话,打扫办公室等等,只要是负责人布置的工作都要去做。因为他住在公司里,所以除了过年放长假,其余时间几乎天天都在公司。其后三四年间,公司的业务量平稳增长,虽然工资不高,但是负责人每年年底都会给他和同事发奖金,他对这份工作还是挺满意的。又过了几年,由于业务不断萎缩,负责人和财务都被调回了总公司,业务员也大都跳槽了,公司就剩下他和一名业务员两人留守。近几年,公司已经几乎没有新增业务了,只剩些老客户还需要维护。他的工资多年没有增长,可是想着公司提供住宿,孩子又在上海工作,他一时之间也不想变动。谁知,几天前,总公司的人打电话跟他说,公司要关门了,会给他一个月工资,希望他尽快去找新工作。这突然丢了工作,接下来该怎么办,自己究竟有什么权益可讨要? 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兆华指出,公司应当支付给刘先生的经济补偿金绝不止一个月工资。首先,应视作公司与刘先生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须有合法的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当十四种情况发生时,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确实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况发生的,公司可与刘先生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最后,解除劳动合同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刘先生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的月工资是指刘先生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董兆华还提醒刘先生,不要忽视社保的缴纳问题,应要求公司补缴。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家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用人单位不缴、漏缴或者少缴社保费,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他建议刘先生可向有关部门投诉。(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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