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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委政法委“执法督查工作”特邀评查员律师 孙洪林 案情:男方离婚要求分房 潘老伯和陈阿婆是夫妻,婚后生育了女儿小玲。在小玲大学毕业工作后,两位老人就张罗着给小玲介绍男朋友,最终小玲和远房亲戚介绍的罗先生在确定恋爱关系一年后领取了结婚证,办理了结婚仪式。 婚前,罗先生自己付了首付贷款买了一套本市A处商品房,产权人登记为罗先生一人。为了照顾女儿,在两人结婚后,潘老伯和陈阿婆将他们在外区的住房卖了,所得的房款给女婿罗先生还了A处房屋的贷款。由于产权还登记在女婿罗先生一人名下,两位老人不放心,于是与女婿罗先生一起写了一个三方协议,约定在潘老伯和陈阿婆给罗先生共计80万元偿还房贷后,这套A处房屋就归两位老人所有,两位老人对这套房屋享有全部权利,由于现在过户相关税费过高,所以产权证就不写两位老人的名字,这套房屋的产权人也不做更改。 两位老人先支付了女婿罗先生60万元后,两位老人提出将女儿小玲添加为产权人之一,女婿罗先生也同意,并配合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两位老人又向女婿罗先生支付了20万元用于还贷。去年年底,女婿罗先生提出来要与女儿离婚,并要求将A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无奈之下,两位老人及女儿才将女婿告上法院,提出两位老人已将80万元给了女婿罗先生,因此要求确认A处房屋归两位老人所有。 女婿罗先生辩称,虽然自己与两位老人签订了三方协议,但这个协议对自己是显失公平的,而且在签订完三方协议,这套房屋产证上又加了妻子小玲的名字,所以这个三方协议已实际变更,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庭审中,两位老人也主动提出基于婚前这套房屋由罗先生自行还贷的事实,所以同意支付罗先生一笔补偿款。 评析:三方协议有效应履行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三方协议是潘老伯、陈阿婆及女婿罗先生自愿签订的,客观反映了两位老人为了解决两位小夫妻婚后归还银行贷款的问题,出售了自有房屋,将售房款用于偿还A处房屋的绝大部分银行贷款,并以此取得A处房屋的所有权。该三方协议对两位老人的权利义务均作了明确约定,女婿罗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签约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具有清晰的认识,不能以后来房价的上涨或夫妻之间产生纠纷为由,而认为该三方协议显失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本案中,两原告根本不存在利用优势或者利用被告罗先生没有经验,致使三方协议约定的三方的权利义务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不存在被告罗先生所谓的三方协议显失公平的情况。 被告罗先生还提出,因为后续在产权证上加了妻子小玲的名字,所以这个协议已变更,这也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之后为产权证加了小玲的名字,完全是因为两位老人担心产权人若只登记在女婿罗先生一人名下,女婿罗先生就可以不经他人同意,私自处分该房屋。产权证上加小玲名字也并不代表三方协议的变更,而且女儿小玲也成为产权人之一后,两位老人仍按三方协议向女婿罗先生支付了20万元,女婿罗先生也接受了这20万元。可见,即使在产权人增加了小玲一人的前提下,两位老人及女婿罗先生仍旧按三方协议的内容履行权利和义务,所以不存在所谓的三方协议的内容已变更,并失效的情况。 结案:A处住房判归原告所有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A处房屋归两原告所有,并判决两原告给付被告相应的房屋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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