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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马同志:最近,我单位一职工口头提出辞职,我们当即同意。但他提出要休完公休、调休再走,我们也同意了。休息结束他说不走了,但又不好好上班。单位决定还是解除合同并退工,可以这样做吗?HR小丁小丁: 合同解除一般两种情况:一是职工辞职,二是单位解除。 先来说辞职。辞职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职工也可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你们说职工提出辞职而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是职工万一不承认,你们又拿不出书证,岂不被动?说协商一致解除,但又没有签署解除协议。所以,虽然以口头方式提出辞职不能说没有效,但为避免因劳动者口头辞职给用人单位带来的诉讼风险,我认为用人单位在接受劳动者辞职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保留证据。虽然法律赋予了职工的自由择业权,但前提是职工也应按法律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单位。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单位有权要求辞职职工履行“书面”与“提前”的义务。 再说单位解除。你们在拿不出职工辞职或协商解除证据的情况下执意解除,这种单方解除的举证责任完全在单位身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你们的解除属于哪一种?能对上号的你们就解除,对不上的,我认为你们不能贸然行事。(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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