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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入职一个多月,在下班路上遭遇车祸,想申报工伤时才得知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社保。这下该怎么办?日前,为此事焦虑不安的吴先生打来电话求助。 据吴先生反映,两个多月前,他应聘进入一家公司工作。上班后不久,公司就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三个月。谁知,他才干了一个多月,就在一天下班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他骑车被一辆机动车碰擦后摔倒,导致他腿骨折。他向公司主管请了假,主管嘱咐他好好休养。休养一段时间后,他想起自己的朋友曾因为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享受工伤待遇的事,便给主管打了电话询问申报工伤的事。主管表示会帮他问一下。但主管一直没给回音。最近,他又打电话给主管,主管却说:“交通事故不是应该由肇事驾驶员承担赔偿吗?工伤报不报无所谓的。”在他再三追问之下,主管才告诉他,因为他在试用期,所以社保还没有缴,报了工伤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就不报了。真是这样吗?那他该怎么办?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表示,主管说法不正确,公司做法也有欠缺。首先,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次,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申报认定。根据规定,吴先生发生交通事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吴先生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再次,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赔偿不可混为一谈。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赔偿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应该是竞合关系。最后,公司应承担吴先生可享受的相关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尹律师还建议,公司应及时为吴先生补缴社保费,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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