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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女士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在上世纪60年代初,小刚的亲生母亲还没有出嫁就意外怀上了小刚,所以在小刚出生后还未满月,就由外婆将小刚送给了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范先生和妻子陈女士,当时并没有办理任何收养手续。 之后,范先生和妻子陈女士对小刚视如己出,一家人倒也过得其乐融融。可是在小刚参加工作后,结交了一些不好的朋友,每天下班后就在一起喝酒、打麻将,后来发展到班也不好好上,经常赌博。 为了给小刚还赌债,范先生退休后,还在外面打工,两位老人为了小刚是操碎了心,还通过别人给小刚介绍了女朋友,希望小刚结婚后能有所收敛。刚开始小刚还是有好转的,但是在结婚一两年后小刚又故态复萌,继续赌博,老婆也因为这个恶习而与小刚离婚。 小刚又和父母住在了一起,两位老人还是一如既往地对小刚好,可小刚却对父母的关心和照顾视而不见,经常和父母争吵。有一次小刚提出来要将范先生和陈女士唯一所有的产权房出售用来还赌债,如果范先生和陈女士不同意,自己不好过,也让两位老人不好过,争吵时范先生突发心梗,最终范老先生医治无效离开了人世。 这些让陈女士对小刚丧失了信心,害怕小刚觊觎自己的财产,让自己连个居住的房屋也没有,无奈之下,陈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小刚的收养关系。 在庭审中,小刚称自己是范先生和陈女士的亲生儿子,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陈女士在律师的建议下找了知道收养事实的邻居和亲属出庭作证,并提出要求做与小刚之间亲子关系的鉴定。但小刚当庭拒绝鉴定。 评析:不做鉴定可推定主张成立 本案中,从常理上来看,一般母亲不会否认与亲生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从陈女士所述的情况看,存在其与小刚不具有血缘关系而是收养关系的可能性,同时也有邻居和亲属出庭作证,以证明陈女士和小刚之间是收养关系,小刚不是陈女士的亲生儿子,而且还可以通过亲子鉴定来证明小刚非陈女士亲生。小刚拒绝鉴定的行为,恰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小刚作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一方,陈女士现在主张亲子鉴定的结果一定是其与小刚非亲子关系,这是不利于小刚的主张的,因此可以推定陈女士主张双方不具有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收养法》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鉴于小刚自幼由陈女士夫妇抚养长大,且小刚与陈女士以母子相称,双方构成事实的收养关系。目前,陈女士与小刚的关系恶化,继续共同生活将给陈女士带来不利影响,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原告陈女士要求解除与被告小刚之间的收养关系,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结案:判除解除收养关系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解除陈女士与小刚之间的收养关系。 (孙洪林 上海市委政法委"执法督查工作"特邀评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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