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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求职隐瞒“深喉”经历与诚信无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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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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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11-30
       问:企业因为职工的举报行为而辞退职工,职工可以如何维权?
      答:职工举报企业的不法行为往往会对企业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亦或会使企业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若企业得知举报者信息后,一般会找各种理由辞退举报者。我国《劳动合同法》实行的是法定理由解除模式。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企业如果仅因职工合法的举报行为而辞退职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首先可以向企业工会反映情况,要求企业内部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职工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判定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金。
      上述提到的是职工合法的举报行为。如果职工存在虚构事实,通过虚假举报行为污蔑企业,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相应的违纪处理。严重的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我们建议职工需要在掌握切实证据的情况下履行作为公民的社会责任。作为企业,应当接受职工的合理监督,不能因职工的合法举报行为而对其进行辞退处理。
      问:企业可否因应聘者过往有过“深喉”举报行为而不予录取?
      答:有些企业可能对有过“深喉”举报行为的职工心怀芥蒂。生怕将来这些职工会举报自己而找种种理由将其拒之门外。我们认为大可不必如此。如果企业有这种心态,说明对自己的管理没有自信。如果企业的生产管理完全合法合规,又怎么会惧怕有过举报行为的职工呢?
      作为企业,招聘职工时应当对其专业能力、职业道德、思想品德进行考量。在如今这个社会环境下,为了社会公众利益可以挺身而出的行为应该得到鼓励和赞扬。而不是在得到短暂掌声后需要面临“就业歧视”的压力。长此以往,还有谁会挺身而出?社会公众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
      除了“深喉行为”会得到另眼相看,如今面试时企业对于有过劳动仲裁经历的求职者也会戴有色眼镜看待。生怕招入一个比较“搞”的职工。企业的这种想法可以理解,但我们并不赞同。对于那些无理取闹的“碰瓷职工”,企业可以将其拒之门外。但这只是极少数的情况。大多数职工申请劳动仲裁是因为他们的合法权益的确受到侵害,需要通过司法手段进行维权。
      因此,企业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将上述人员一律不予录取。还是要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来招录职工。具有正义感的职工,是企业宝贵的财富。
      问:职工在简历中隐瞒曾做过“深喉”的经历,是否属于不诚信行为?
      答:首先,职工的简历往往是呈现自己最好的一面,隐去一些非必备内容并不属于不诚信的行为。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因此,职工曾经做过“深喉”的经历并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没有义务主动披露。
      最后,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对于职工“深喉”的行为给予更多赞赏和鼓励。企业在招募新职工时不应对其带有偏见,应该看到这种行为的闪光点。同时,希望更多的职工可以具有社会责任感,敢于揭露企业的不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我们还是希望广大职工在掌握切实证据的情况下对企业的不法行为进行举报,不能虚构事实对企业进行污蔑。
      ●(唐毅  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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