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取生辰纲”是《水浒传》开篇第一个多人参与的重大案件。这个故事为什么能够列入中学课本用来教育青少年,除了写作技巧,更在于主题思想,那就是智取生辰纲的正义性。 人们涂抹在智取生辰纲上的“正义”油彩,是建立在搜刮生辰纲的“不义”之上的。赤发鬼刘唐是此案的始作俑者,他在向托塔天王晁盖报信时就很直接地指出,“不义之财,取之何碍?”金圣叹竟两次为之作注:“可见是义旗。”(第十四回)并以此标定了抢劫生辰纲的正义旗帜。关于生辰纲这批财富的性质,晁盖等人在誓词中说的清楚:“梁中书在北京害民,诈得钱物,却把去东京与蔡太师庆生辰,此一等正是不义之财。”(第十五回)施耐庵也为之提供诗证:“只因不义金珠去,致使群雄聚义来。”在黄泥岗上,针对吴用、白胜往酒中下药这段情节,金圣叹先生情不自禁地连批五个“妙”字,褒贬抑扬,表露无隐。由此可见,不唯故事的当事人,包括小说的作者与批注者,都把生辰纲视为不义之财,都把劫持生辰纲视为正义之举,从而把晁盖等人的抢劫作案视为英雄行为。 智多星吴用在拉三阮作为同谋时这样说:“目今朝内蔡太师是六月十五日生辰。他的女婿是北京大名府梁中书,即日起解十万贯金珠宝贝与他丈人庆生辰。”(第十五回)在宋代,作为地方领导的梁中书,用搜刮来的民财作为生日礼物,孝敬身为中央领导的岳父蔡京,这当然是典型的腐败行为,这十万贯金珠宝贝,当然是不义之财。然而,从梁中书行为的“不义”能否就一定推断出晁盖等人行为的“正义”?对于“非法”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是否都一定“合法”?读者的思维往往就此止步。 应当指出的是,晁盖等人劫持生辰纲,并非为了“劫富济贫”,吴用先生有言在先,“聚几个好汉向山凹僻静去处取此一套不义之财,大家图个一世快活。”(第十五回)晁盖等人劫持生辰纲,既不是为了“济贫”,也不是为了公益,而是装进了他们七人的腰包(晁盖上梁山后分给小头目并小喽啰若干,数目不详。见第二十回)。由此可见,这十万贯财宝,只是完成了在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两度转移——在通过梁中书之手完成了从最初的所有者黎民百姓到贪官污吏的转移之后,又通过晁盖等人之手完成了从贪官污吏到暴力集团或黑恶势力的转移。如果说梁中书的搜刮取之不义,晁盖等人的劫持又何尝取之有道? 人们通常的认识误区是,生辰纲属于公认的“不义之财”,因此,无论“豪取”和“巧夺”都是正义行为。那么,他人名下的“不义之财”是否也可以通过非法和不义的手段占为己有?在这里,“智取”与“愚取”,“文取”与“武取”,“软取”与“硬取”,并没有多少根本性的区别。可悲的是,在千年前的宋代,人们的思维由于停留在“天理知之,也不为罪”(刘唐语),“星照本家,安得不利?”(晁盖语)因而天经地义的层次,那么,千年之后的今天,民间与官方何以还要把“智取生辰纲”这类光天化日之下的抢劫阴谋、非法行径,视为值得讴歌的英雄行为、正义行动收入课本、教育后代?按照这种逻辑,在当代社会中,因小偷盗窃而东窗事发的腐败案,是否也应将小偷视为“梁山好汉”予以褒奖?假如有人劫持“许三多”之类身家巨亿的贪官,是否应当视为“黄泥岗事件”予以鼓励?一些黑恶势力抢劫贪官污吏,应否也应作为当然的“政治正确”提倡之、鼓励之、推广之? 梁中书送给蔡京的生辰纲,属于“不义之财”,自然没有异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他人的财富是否“合法”或“不义”,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意界定的。如果容许某些人随意界定他人财富为“合法”或“不义”并随意进行“智取”或“力取”,那么,这个社会一定会成为弱肉强食的丛林世界。晁盖等人梁山聚义不久,刚刚击退围剿的官军,尚且立足未稳,正值一起客商路过梁山。已经成为梁山寨主的晁盖,立刻派人前往抢劫,抢劫的战果可谓丰硕,“得了二十余辆车子金银财物,并四五十匹驴骡头口。”(第二十回)如果说生辰纲属于“不义之财”,可以被晁盖等人占为己有,那么,路经客商的这批财物是什么性质?对于这种完全可能是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财物,至少书中没有证据认定为“不义之财”,晁盖等人照劫不误,由此来看,晁盖等人的所谓英雄行为,岂不打了折扣?[ 此帖被zhdf在2020-03-04 13:02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