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藏的“天下大同”的理想抱负,“止于至善”的品行追求,“修齐治平”的人格实践,从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个人层面体现了责任情怀、责任意识与责任担当。继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责任伦理思想,是时代赋予每个人的职责使命。
优秀传统文化中“天下大同”的理想抱负,体现为在国家层面上的责任情怀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古往今来,进步思想家总是将建立“大同社会”作为最高的理想孜孜追求。从先秦道家“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模型,儒家“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大同理想抱负,到近代康有为“无邦国,先帝王,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追求,无数贤人志士以一种“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责任意识,彰显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责任担当,探求救国救民和国富民强的各种方案,将个人、家庭的前途命运与国家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谱写出绵延不绝、源远流长的5000年中华文明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这种家国共同体和贯穿其中的“天下大同”的理想抱负,正是主体在国家层面上责任伦理的生动实践。
继承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国家层面上的责任情怀,就是要求主体具备以天下为己任这种家国情怀的担当精神。“家事国事天下事”,家国情怀应当成为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共同情怀。当前,我们从未像今天这样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但发展和前进中出现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挑战必须面对,诸多的困难和问题必须解决。这就更需要每一个人贡献出自己的智慧,担当起自己的责任,彰显出自己的情怀,树立起对国家和民族的责任感、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与荣誉感。发掘传统文化中的国家责任伦理资源,心怀家国天下的责任情怀,将个体的追求融入国家的追求之中,将个人的梦想融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之中。
优秀传统文化中“止于至善”的品行追求,体现为在社会层面上的责任意识
“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总是生活在社会网络和关系当中。人的社会性,规定了个体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角色的承担性以及相关社会义务的履行性。作为责任主体的人,怎样有道德、负责任地为人处世,真正成为一个社会人,是责任主体对在特定社会关系中应承担责任与义务的理性选择和自觉遵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关于主体社会责任的思想博大精深、意蕴深远,如“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等等,从人际伦理、职业伦理、交往伦理方面对主体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进行了大量阐述,凸显出社会性规定对主体在社会层面上的责任伦理要求。
继承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社会层面上的责任意识,就是要求主体具备一种对社会负责、对社会担当的责任意识。越是处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期,主体的社会责任越发凸显其现代价值。发掘传统文化中的社会责任伦理资源,着力培育社会责任意识,能够有效引导个体树立内心的社会责任担当信念,培育作为社会人应当具有的责任伦理,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优秀传统文化中“修齐治平”的人格实践,体现为在个人层面上的责任担当
“克明俊德”“为政以德”。个体生命之所以有意义,就在于生命个体在对道德和人格的追求中的价值实现。这种实现既体现为对国家、社会和家庭的责任情怀与责任精神,更内在体现为对生命个体的责任意识与责任担当。因此,修身立德、向上向善一直以来就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个体责任伦理的要求。“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三不朽”,这就把对道德的追求作为人生的终极目标;“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首先强调的就是修身立德,对自我品行的修身,对自我责任的修身,对真善美追求的修身,等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个体圣贤人格的追求,成为千百年来无数仁人志士孜孜以求的生命价值责任与担当。
继承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个人层面上的责任担当,就是要求主体在人格养成、心性修为上追求和养成一种“人皆可为尧舜”的理想人格,“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对自我培育起一种从“小我”到“真我”的责任伦理,具备一种对自己负责的责任担当。市场经济交易原则侵袭下的主体,面临着道德滑坡和信念缺失的现代性问题,如何恪守心中的道德律令,如何坚守自己的道德底线,如何回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三个命题追问,进而在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生活世界中实现人格的完善、道德的提升、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意义世界,是个体生命价值的终极意义所在,这也正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责任伦理在个体层面的根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