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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拼车搭载乘客遇车祸遭保险拒赔   法院指出有偿合乘服务不是运营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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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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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08-30
       近年来,拼车、顺风车成为不少年轻上班族的出行选择,但这种交通方式隐藏着安全风险和法律纠纷。上班途中,杨先生驾车搭载了两名乘客,并通过嘀嗒拼车平台获利94元。不料途中发生车辆碰撞,杨先生负全责,保险公司拒赔。日前,浦东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6年5月8日,杨先生像往常一样从嘉定区吴杨东路的住址出发去上班。期间,杨先生使用了嘀嗒拼车,搭载了两名到浦东国际机场的乘客,并获得实际收入94元。当日12时43分许,轿车行驶至华夏高架唐黄路出口处,不慎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勘验,杨先生负全责。
      事后,杨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原来,早在事故发生一个多月前,杨先生就为车投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上载明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个人”,保期为一年。然而,保险公司查勘后一直未出具定损意见。无奈之下,杨先生向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申请车损评估,结果显示,该轿车物损维修费用42300元,评估费用1460元。随后,杨先生找了一家汽修公司花费42300元将该轿车修复。
      杨先生屡次要求该保险公司理赔,均遭拒,故向浦东法院起诉,要求该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牵引费和评估费,共计44060元。
      法庭上,杨先生认为,网络拼车的性质是合乘行为,自己本身有固定工作,拼车只是为了降低出行成本,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约予以理赔。保险公司辩称,杨先生投的是家庭自用汽车商业险,但事故发生时车辆用于嘀嗒拼车软件营运。此外,杨先生在事故发生时存在绕道现象,绕道增加了营运风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先生搭载乘客应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为出行路线相同的人提供有偿合乘服务的行为,而非以牟利为目的从事旅客运输的营运行为。浦东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赔付杨先生车辆修理费、评估费和牵引费合计44060元。(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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