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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对“啃老”女儿应坚决说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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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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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08-28
 离婚后对女儿过分宠溺
      匡女士与丈夫结婚,生下女儿,一家人虽说没有大富大贵,但小日子过得有滋有味。多年前夫妻俩竟为一件小事冲动离婚,女儿判给了父亲。女儿在父亲那里待了没多久,因思念母亲就跑到母亲处,再也不肯回到父亲身边,父亲不久建立了新家庭。
      离婚后的匡女士一人带着女儿很辛苦,而且缺少父爱的孩子很任性。怀着对女儿的愧疚,匡女士对女儿十分宠爱,有求必应。女儿初中只上一年就不愿意再读,匡女士竟同意了。随着女儿慢慢长大,匡女士愈发管不住她。女儿在社会上结交了一些混混,整天游手好闲,好逸恶劳。
  女儿不顾孩子成为“啃老族”
      后来,女儿在网上聊天,巧遇自己同班同学,两人迅速跌入爱河,不到两个月竟怀孕了。起先男友家并不同意这桩婚事,后来女儿和准女婿承诺所有的礼金全部归婆婆,婆婆才应允。因为婆婆和女婿不闻不问,女儿生产后带着出生的小外孙住进了匡女士家。
      刚开始女婿还会送点奶粉之类的,后来就连门也懒得上。小外孙6个月就断了奶。匡女士每个月只有1800元的退休工资,要维持三个人的生活谈何容易。但女儿班也不愿意上,孩子也不愿意带,还骗母亲说要出去找工作,溜到婆家后就很少回来,把孩子丢给了母亲。小夫妻俩不愿上班,天天在家不是睡觉就是打游戏,终于被婆婆赶了出来,两人在外租房。
      现在小夫妻俩不仅对自己的亲生孩子不闻不问,而且三天两头回来跟母亲要钱,母亲拿不出,女儿就又是骂又是打,还逼着母亲向阿姨借钱。匡女士的妹妹是个生意人,经济比较宽裕,出于怜悯,只要匡女士开口,总会给个两三千元。日子长了,女儿竟瞒着母亲上门向阿姨讨钱。渐渐阿姨也躲着这个“讨债鬼”。
      见娘家的油水不多了,小夫妻俩又把脑筋动到父亲头上。因为父亲后来娶的是外来媳妇,结婚年满10年可以落户上海,因女儿的户口在父亲处,继母要落户必须要女儿签字,女儿乘机敲竹杠,声称父亲从来没有付过抚养费,向父亲索要抚养费,父亲无奈,把自己毕生的积蓄20万元统统给了女儿。女儿女婿拿到20万后两个星期就花了个精光,而且还是拒绝在继母落户表上签字。
  不应再给女儿任何施舍
      调解时,我分别跟阿姨和前夫通了电话,他们的话语中充满了愤恨和无奈。我首先批评母亲教育方法的欠缺,女儿成长至今,母亲是有责任的,一味地纵容只是害了女儿。我告诉她,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但年满18岁以后这个义务也就完成了。现在女儿已经是十足的“啃老族”,不仅自己啃老,而且还要带着小外孙啃老。母亲要横下心来,把小外孙交给女儿,让她与丈夫抚养,他们不尽到抚养义务,就是遗弃,这是犯法的,可以依照法律处罚。同时我建议所有的亲属应该形成统一战线,不能再给女儿任何施舍,让他们工作,自食其力。
  调解员律师点评:
      社会上关于“啃老族”的报道已经是屡见不鲜了。本次纠纷关键也是匡女士及亲属如何对待啃老的女儿的问题。
  成年人对子女应尽抚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虽然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里要注意的是只有“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才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更为细化的规定,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显然,本次纠纷中的主角匡女士的女儿早已成年,根本不存在上述情形,匡女士对女儿再无法律上规定的抚养教育义务,完全可以将自己的生活独立于女儿一家三口。
      相反,女儿和女婿作为小外孙的父母,才是有义务对小外孙进行抚养教育的。对此《婚姻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均有明确的规定。《刑法》还规定了“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老年人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另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因此,对于匡女士及其亲属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匡女士女儿强行索取或者骗取财产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财产的所有人,当然有权对匡女士女儿的行径予以严词拒绝。
      孙鸣民律师(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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