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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定金合同该如何解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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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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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08-11
20万定金难以要回
      罗先生是外地人,前段时间户口刚迁入上海,因为工作原因,罗先生以后都会在上海居住生活,所以在上海购房是罗先生首要解决的问题。最终罗先生选中了一套新建商品房,但这套房屋的总价较高,罗先生手里的钱只够付30%,其余的房款罗先生只能通过银行贷款来支付。
      由于罗先生父母都在外地工作生活,所以只能以罗先生的名义来购房,而罗先生工作也没几年,罗先生一家购房时最担心的事就是银行贷款,如果银行贷不到房款的70%,罗先生一家是没有多余的钱去付房款的。于是在购房时,罗先生将这一担心,如实的和开发商的售房人员说了,当时售房人员明确和罗先生说,让他不要担心,他们公司和银行是有合作关系的,只要是通过合作银行办,贷款一点问题也没有。
      在售房人员的一再保证下,罗先生与开发产签订了《定金合同》,并支付了20万元的定金。但是在罗先生按照售房人员的要求提交了贷款所需的材料以便征询贷款额度后,答复却是办理贷款额为70%房款是很困难的,希望极小。于是在罗先生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罗先生就提出来要明确如果贷款额度不到房款70%的,则双方签订的合同全部解除,由开发商退还罗先生支付的首付。
      但开发商不同意,并称可以对罗先生进行“包装”一定可以贷到70%的,如果罗先生不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即算罗先生违约,这20万元一分钱也不退还。在这种情况下,罗先生不愿意再相信开发商,于是找到我们。
  开发商退还定金10万
      我们代理罗先生起草了诉状,要求解除罗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定金合同》,由开发商将20万元的定金返还给罗先生。庭审中,我们提出罗先生虽与开发商签订《定金合同》,开发商收受定金作为订立《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担保的,如果因罗先生的原因未能订立《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开发商有权没收这20万元的定金,但本案不是这种情况,之所以双方没有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双方对合同内容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应当将定金20万元返还罗先生。
      最终,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握手言和,双方解除了签订的《定金合同》,开发商退还罗先生10万元。(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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