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1111阅读
  • 0回复

[法律解释]卖场班车致老年乘客人身损害,谁之过?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假正经也

UID: 1801544

精华: 136
级别: 玉清道君
 

发帖
107610
金币
88186
道行
18910
原创
538
奖券
560
斑龄
0
道券
291
获奖
0
座驾
设备
摄影级
在线时间: 12605(小时)
注册时间: 2013-05-07
最后登录: 2023-06-17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08-02
案情:
  2009年底,81岁的陈阿婆乘坐某大型卖场的免费班车到超市购物,在一个交叉路口,陈阿婆看到信号灯即将变为红灯,陈阿婆想趁汽车停车等待的机会换一个座位,以方便下车。但由于心急,还未等车子停稳,陈阿婆就在换座位的过程中摔伤,虽然被及时送医,终因抢救无效不幸去世。陈阿婆的子女在与超市卖场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庭审中,原告认为陈阿婆乘坐卖场班车,在换座位的过程中车辆急刹车,导致陈阿婆摔倒受伤,且因伤势过重死亡,超市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事发时卖场的司机在正常行驶,车速很慢,也没有刹车,是陈阿婆自行更换座位,不慎摔倒,超市方及时将她送至医院抢救,已经尽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并无过错。而且陈阿婆年事已高,意外发生时,其子女未尽看护义务,应对老人的死亡负责。对此,法院认为陈阿婆与超市对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但考虑到陈阿婆摔倒致死与她搭乘超市班车确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最终酌定由超市补偿陈阿婆的子女7.8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自己的观点都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法院都未采信双方各自的辩论观点。但法院认为,班车司机因车上乘客较多,难以在行驶过程中顾及所有的乘客,而车上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调换座位应属正常,陈阿婆虽然是老年人,但她并非行动不便需要家属随时看护,超市班车司机也并未阻止她单独乘坐班车。考虑到这些事实,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也就是民法理论中的公平责任原则,作出了上述判决。(上海老年报)

山庄提示: 道行不够,道券不够?---☆点此充值☆
 
快速回复
限120 字节
认真回复加分,灌水扣分~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