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67岁的郑老伯有一女儿小郑,小郑与吕先生于2002年6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夫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从2008年8月开始,小郑在意识及行为上逐渐出现了偏差,夫妻间经常发生矛盾并时常争吵。2009年6月,小郑患病走失,经寻回后,家人将其送往医院治疗。最后,小郑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随后,当月中旬的一天,吕先生与小郑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并当场领取了《离婚证》。三天后,小郑被父亲及兄弟姐妹等送至当地精神科医院治疗,经检查其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2009年11月初,小郑病情好转出院。2010年2月12日,上海某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认为小郑离婚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其离婚行为受幻觉支配,乃系精神病状所致,对离婚行为的性质、后果不能正确理解,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结论是“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郑老伯遂以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吕先生与小郑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宣告该《离婚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相关鉴定结论为证,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小郑与吕先生签订的上述协议无效。
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小郑与被告吕先生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其离婚行为受幻觉支配,乃系精神病状所致,故原、被告于2009年6月份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在此情况下,郑老伯便可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小郑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上海老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