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老伯一辈子没有结婚,膝下没有儿女。退休后,王老伯住进了一家敬老院。当时,同住这家敬老院的孙阿姨看到王老伯没有儿女,就主动照顾王老伯。孙阿姨像亲人一样长期对王老伯悉心关照,王老伯对孙阿姨也非常信任。2000年开始,王老伯还将自己的两张工资卡交给孙阿姨保管,每个月的医疗费报销事宜也都由她去王老伯单位操办。2009年12月,王老伯不幸病逝。
王老伯身故后留下2.6万元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以及报销住院费所得的10000余元。王老伯的弟弟决定将其中3万元捐赠给慈善基金会,同时考虑到孙阿姨曾帮助过王老伯,将剩余6000余元给孙阿姨。对此,孙阿姨并不满意。孙阿姨提出,王老伯生前说他身故后的丧葬费及抚恤金均归孙阿姨所有。孙阿姨找到王老伯的弟弟交涉,均遭拒绝。于是,孙阿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王老伯的丧葬费及抚恤金归孙阿姨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老伯无妻儿,其弟弟是抚恤金及丧葬费的权利主体。王老伯的弟弟有权将3万元抚恤金及丧葬费赠与慈善基金会,是权利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受赠人也表示接受,且该合同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据此,法院驳回了孙阿姨的诉讼请求。律师分析:
抚恤金及丧葬费是否属于遗产?孙阿姨可否主张获得遗产?这是本案的两个焦点。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个人遗留的合法财产,而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则是对被继承人近亲属的一种补偿,因而遗产的范围并不包括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本案中,王老伯是孤老,其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应由其近亲属即王老伯的弟弟获得,他自然也有权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对这笔钱进行支配。本案中,王老伯的弟弟已经考虑到孙阿姨对王老伯生前的照顾,将王老伯的住院报销费、补充养老金等6000余元分给了孙阿姨。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上海老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