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家住闸北彭浦新村的洪老伯为以房养老,于2009年3月与儿子洪明达成协议:洪老伯将自己所居住的唯一住房低价转让给儿子洪明,洪老伯迁居到郊区老宅,与女儿同住。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洪老伯便把彭浦新村的房屋过户到了儿子洪明名下,并迁出了系争房屋。2009年9月,迟迟等不到儿子付款的洪老伯向儿子追讨卖房款,却遭到了拒绝,儿子声称房子既然已经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就算做洪老伯对自己的赠与。听到此话,洪老伯气不打一处来,感觉受骗的洪老伯一怒之下将儿子洪明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房款人民币70万元。
法院判决:
庭审中,洪老伯诉称2009年3月17日,儿子洪明与自己一起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低价70万元转让自己位于闸北区彭浦新村的一套房产。2009年4月下旬,洪老伯与儿子洪明完成了该房屋的买卖过户手续,房产也如愿过户到了洪明名下。然而,近半年里,洪明经多次催告仍不愿付款,洪老伯遂将儿子起诉到了法院。儿子洪明却说,彭浦新村的房屋转让名为买卖,实为洪老伯对自己的赠与,故不需要支付房款。而洪老伯坚称,自己是以房养老,除养老金外没有其他多余的收入可供支配,为今后能生活得更好,考虑到亲情,才想到低价出售房屋给自己的儿子。既然系争房屋已经过户到洪明名下,故请儿子洪明也能履行合同,支付给自己房款。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洪老伯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洪老伯父子通过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转让本市闸北区彭浦新村的房屋合法合理,并不以其是父子关系,就该推定其为赠与。既然洪明已经取得了房地产权利,就应按照约定支付房款。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洪明辩称系争房屋是赠与,则必须提供确实可靠的证据加以证明,才可得到法院的认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上海老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