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88岁的洪阿婆共有两个子女,儿子刘强和女儿刘丽。因年老体弱,洪阿婆已经丧失了行为能力,生活无法自理,日常起居均由女儿承担。2010年3月,在未与刘丽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刘强将母亲洪阿婆送至养老院。又因洪阿婆的户口与刘强在一起,利用此便利条件,刘强以儿子的名义向当地居委会申请成为了监护人。然而,刘强不但将母亲为数不多的5万元存款转入自己名下,还挥霍掉了母亲每月的养老金。而刘丽因洪阿婆许久没有支付养老院的相关费用,方才从养老院方面获悉了此事。对此刘丽认为,由于刘强不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侵害了被监护人的财产,而其作为女儿一直对母亲履行了赡养义务,有条件照顾好母亲。在这样的情况下,刘丽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母亲的监护人由刘强变更为自己。
法院判决:
庭审中,刘丽提供了母亲存款及养老金的取款记录,证明相关款项均被刘强取走,存在了其自己的账户上。而刘强没有履行监护人的义务,支付养老院的相关费用,也没有将上述钱款用于洪阿婆身上。刘强在法庭上不同意刘丽的请求,认为他的监护人资格由居委会指定,已尽了监护职责。为防止他人将母亲的存款转走,故将其名下的钱款5万元存在本人名下。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刘强监护人资格,由刘丽担任洪阿婆的监护人。
律师分析:
刘强作为洪阿婆的监护人,应妥善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但其擅自领取母亲的银行存款,并将该钱款存在其自己名下,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洪阿婆的合法权益,不适合担任监护人,故刘丽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上海老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