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1142阅读
  • 0回复

[法律解释]要求正闹离婚的儿媳返还房屋出售款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假正经也

UID: 1801544

精华: 136
级别: 玉清道君
 

发帖
107610
金币
88186
道行
18910
原创
538
奖券
560
斑龄
0
道券
291
获奖
0
座驾
设备
摄影级
在线时间: 12605(小时)
注册时间: 2013-05-07
最后登录: 2023-06-17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06-14
案情:
  家住静安区的王老先生和妻子共养育一儿一女,女儿大学毕业后去国外读研究生,之后就留在国外。王老先生夫妻起先一直在上海和儿子居住在一起,儿子结婚之后,养了小孩,住房不免显得有些拥挤。此时,女儿因为在国外生孩子,需要父母照顾,同时也希望他们能在国外多住些日子,享享清福,于是提出要接二老过去。出国之前,儿子和父亲商量,想将现在的房子卖掉置换个面积大点的房子。王老先生考虑到自己终究还是要回上海居住,房子大点日后住着也方便些,于是在出国之前把房子卖了。但让王老先生没有想到的是,等老两口出国之后,儿子用这笔钱新买了房子,房产证上却只有儿子和儿媳两个人的名字。两年后,儿子的一个电话让王老先生知道了实情。儿子说自己要离婚了,为了财产的问题,小夫妻两人正在打离婚官司。他们新购的房产属于婚后财产,儿媳现在要求分割一半的产权。王老先生眼看自己临老了在上海连栖身之所都将没有,立刻回国,聘请律师,将正在离婚的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儿子、儿媳返还原来卖掉老房子的房款70万元。但儿媳称,公婆是因为要出国,所以将房子出售并将房款赠与小夫妻,现在这套房子是属于他们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与二老无关,不同意二老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儿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老先生和老伴有赠与售房款的意思表示,不能从儿子收取售房款的行为就推定王老先生有赠与的意思。法院支持王老先生的诉请。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也就是说,赠与人赠与时应有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受赠人的明确意思表示。本案中儿媳没有证据证明二老将其房屋的出售款全部赠与给他们,所以,法院判令两人将出售房款扣除了相关税费和中介费之后全部返还给二老。(上海老年报)

1条评分金币+15
gtx480 金币 +15 鼓励一下 2017-10-28
山庄提示: 道行不够,道券不够?---☆点此充值☆
 
快速回复
限120 字节
认真回复加分,灌水扣分~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