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老伯是一位退休干部,膝下有一儿一女,工作时和退休后一直与老伴谢阿姨住在其单位的一套120平方米的联建房屋里。2000年,谢阿姨去世,陈老伯失去老伴,生活备感孤独。在儿女的鼓励和支持下,他在经常活动的老年人活动中心认识了刘阿姨。刘阿姨只有一个儿子,但是自己无住处,一直住在儿子家中。相处中,陈老伯与刘阿姨性格相投,遂于2001年11月登记结婚。再婚后,陈老伯原单位的这套房屋可以由住户出资购买完全产权。陈老伯用婚前所得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住房补贴等共计3万元购买了该房。但不久陈老伯在一次交通意外中不幸去世。由于陈老伯生前未订立遗嘱,刘阿姨和陈老伯子女操办完老人的丧事之后,对陈老伯的遗产进行了分割。双方对陈老伯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产生了争议。由于双方无法协商解决,陈老伯的子女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父遗留的房产。陈老伯的子女认为,此房产虽然是婚后购买,但却是其父亲用自己的婚前财产购买的,所以应属于个人财产,此房产在进行遗产分割前,刘阿姨无权享有一半的财产权。而刘阿姨认为,这套房产是陈老伯婚后购买的,应当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自己有权先于遗产继承前取得一半的房产所有权。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房屋应属于陈老伯婚前财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刘阿姨及陈老伯的两位子女共同继承。
律师分析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本案中陈老伯以自己的婚前财产购买的其婚前单位的联建住房,购买之后是个人财产。不论是在再婚前购买还是再婚后购买都不影响这套房子是陈老伯婚前财产的性质。因此这套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全部作为陈老伯的遗产进行分割。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再婚配偶与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遗产的继承权。但是,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为避免再婚老人去世之后产生遗产继承纠纷,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老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立遗嘱对全部遗产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