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老许一家为改善住房,购买了位于本市嘉定区的一套新建商品房。由于是期房,要到2011年底方能交房办理产证,老许一家便在外租房过渡。但是,老许还没来得及为建成的新房办理产权登记,就于2011年7月去世了。2012年初,新房交房。儿子及妻子却被告知无法办理产证。为此,心急如焚的小许以为购房合同无法履行,便找到律师,询问解决之道。为此,律师根据《物权法》及相关《继承法》的规定,为其分析了其中的法律问题,使小许心中的石头终于放下。
律师分析:
原来,依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依据的是登记。新购置商品房的所有权当时尚在开发商名下,并未过户到小许父亲名下。故小许父亲还没有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小许及其母亲就不能将其作为遗产予以继承。然而,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因此,债权作为遗产进行分配是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的。据此,本案商品房出售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标的为开发商将新建商品房转让给权利人,该债权为财产性权利,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因此,小许及其母亲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院调解,最终将上述房屋的继承及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上海老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