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家住浦东新区的赵先生喜欢赌博,家中养老积蓄基本上都给他输光了,还四处向亲戚朋友借钱,渐渐债台高筑,再没有人愿意借钱给他。一日,赵先生在麻将室认识了陈某,陈某同意借钱给赵先生,条件是如果到期赵先生不能还钱,要把房子抵给陈某。赵先生表示同意,并希望陈某不要告诉其妻子以房产抵押借钱一事。到期后,赵先生当然无力还款,只好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以低于市场价将房子过户给了陈某。直到陈某上门要收房,赵先生的妻子才发现自家的房子给卖了。赵先生的妻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赵先生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赵先生妻子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赵先生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分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该房产时,赵先生应当取得其妻子的同意。赵先生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其妻子的合法权益。而在本案中陈某也并非善意的第三人,不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况。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赵先生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果是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夫妻一方再想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只能在离婚时请求另一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上海老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