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家住虹口区的王先生与高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76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独立生活。由于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又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关系一直不和。高女士只是为了儿子有一个完整的家而勉强维持婚姻。2000年儿子大学毕业工作了,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先生离婚,夫妻财产依法分割。法院经审理准予双方离婚,但高女士认为一审法院在财产分割上不公正,便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王先生因车祸不幸死亡。王先生死亡后单位有一笔抚恤金、丧葬费及肇事者的死亡赔偿金。高女士向王先生的父母提出分割这三项费用,王先生的父母不同意。高女士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法院认为,在离婚案件期间一方当事人提起了上诉,说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案件还在二审程序中,而这时另一方当事人意外死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相关条款,法院依法对高女士离婚案件裁定终结。王先生与高女士因案件终结而维持原来的婚姻关系,故高女士可以以配偶身份依法继承王先生的财产。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在高女士离婚案中,人民法院依据以上规定,裁决高女士离婚案件终结。王先生与高女士因案件终结而维持原来的婚姻关系,因此,高女士有权以配偶身份向王先生的父母提出要求继承王先生的财产。(上海老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