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老伯与章阿姨结婚后领养一女取名李芳,后又生育儿子李华。李芳长大成人后出嫁,生育一子名叫王明。1992年,李芳因病早逝。1995年,李老伯与章阿姨先后去世。李老伯与章阿姨去世后,李华、王明为李老伯与章阿姨遗留的一套位于闸北区房屋发生争议。为此,双方无法协商,王明向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外公、外婆遗留的财产。李华认为,王明系养外孙,没有继承权,自己是李老伯与章阿姨亲生儿子,是两老合法的继承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芳系两位老人生前收养的女儿,是受法律保护的。李华、王明共同继承老人遗留的财产。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养子女的继承权以及代位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两位老人未留有遗嘱,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对两位老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养子女与亲生子女有同等的继承权。《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此外,法律还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王明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同李华有同等的继承权继承两位老人遗留的财产。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上海老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