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一轮房价上涨来临,守着学区房的邢老太(化名)却为置换房屋举棋不定,屡屡反悔招致赔付亏损。不愿出售该学区房的她,为讨回支付给房产中介的佣金1.75万元及房产证等,把房产中介告上法院。近日,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由中介返还邢老太佣金5000元。
2012年11月1日,邢老太与房产中介商签订《上海房屋置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出售物业情况登记表》,邢老太承诺按房屋实际成交价的1%支付佣金。双方还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确认了邢老太名下新闸路某号房屋佣金为1.75万元。当日,中介收取了邢老太的房屋产权证原件。买家张某(案外人)支付3万元定金,张某还与邢老太签订协议约定,在上家邢老太选购镇宁路某号房屋协议生效后(生效为2012年11月2日),系争房屋买卖协议同时生效。
2012年11月2日,邢老太与另一案外人王某及同一家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邢老太以130万元,向王某购买本市镇宁路某号房屋,王某收取了邢老太定金3万元。
当月3日,邢老太与张某一家签订网上备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系争房屋转让价款计175万元;双方在2012年11月25日之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邢老太于2013年2月1日前腾出房屋并通知张某一家进行验收交接;邢老太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给张某一家,应向张某一家支付违约金。同日,房产中介收取了邢老太系争房屋佣金1.75万元。
2012年11月25日前后,中介及张某一家多次与邢老太通过电话及函件联系,要求她按约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手续,但邢老太却表示不愿意出售系争房屋拒绝办理。同年12月,张某一家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邢老太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退还已收取的房款;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该案经法院判决双方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邢老太返还张某一家购房款53万元,支付违约金4万元。
与此同时,邢老太也向法院起诉称,自己没有去中介挂牌出售系争房屋,是中介利用欺骗手段让她挂牌卖房,且一直派员来她家看房。2012年11月1日晚在中介门店,自己曾表示已独家委托别家中介,但遭对方的回绝,并在当晚11时20分许,买家就来了好几个人到家,在自己迷糊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在审理中,因中介已将房产证及购房发票退还给自己,遂撤销该项请求,并要求中介返还佣金。
法庭上,中介辩称在他们的居间下,邢老太与案外人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中介的居间义务已完成。后因邢老太看到一轮房价的上涨即变卦,导致系争房屋的过户交易不成,该责任不在中介商,请求法院驳回邢老太的诉请。
法院认为,本案中中介与邢老太以及案外人张某一家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邢老太还就系争房屋与案外人张某一家签订了网上备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确认中介已居间成功,故有权向邢老太收取佣金。但中介虽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实际因故并未完成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交易过户登记等惯例应完成的手续,故对中介可收取的佣金金额酌情予以调整。基于房屋买卖反悔来自邢老太自身原因,遂法院酌情扣减中介佣金5000元,遂作出了判决。
法官点评:
老年人买卖房屋应慎重行事
本案中邢老太原打算将自主房置换,却引出了不尽的烦恼。不但经济上屡屡违约赔付,精力上也被牵制耗尽。或许,邢老太原先的设想不错,她守着众人看中的学区房,却无法发挥学区房应有的效应,倒不如通过房产中介商置换成非学区房,从中在经济上还能得益。可当去年底她看到新一轮的房价上涨来临,顿时六神无主,终止了房屋置换。但成年人要对自己房屋的处分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到头来邢老太为了这套房屋不但赔了卖家王某违约金,又赔了买家张某的违约金,就是通过诉讼追讨支付给中介的佣金也没能全额讨回。
承办法官认为,目前上海已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特别是孤寡老人在作出相关重大利益处分时,必须谨慎行事。可通过聘请律师或居住地的社区组织代为咨询,还可向自己的亲戚、朋友多请教,避免自身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上海老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