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家住虹口区的黄老伯拥有一套房产,价值不菲,为了避免今后子女因财产发生纠纷,导致家庭不睦,黄老伯于2002年立下一份遗嘱,在遗嘱中写明:我名下的房产由四个子女共同继承,每人继承份额相同,四人共同继承后,可对房屋进行出租、出卖;附:如果出卖的话,小儿子享有优先购买权,购买价为15万元。2012年黄老伯去世后,小儿子提起诉讼,要求其他继承人履行遗嘱,由其购买该房产。经诉讼,法院驳回小儿子优先购买权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遗嘱人死亡后,遗嘱产生效力,继承人对于财产开始享有所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黄老伯死亡后,四个子女成为房屋的共有人,每人享有房产四分之一的份额。遗嘱中设立的优先购买权属于房产共有人,在其他共有人同意出让,且与其他购买人在同一价格的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让房屋产权份额,或受让价高于15万,优先购买权就无从谈起。因此,本案中,黄老伯所立遗嘱,附加部分与其实质内容相矛盾,与法律规定不符,因而是无效的。如果立遗嘱人想将自己的房产留给某一个继承人,并由其向其他继承人进行补偿,应当直接在遗嘱中写明房产归属人以及补偿的数额和方法。(上海老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