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1101阅读
  • 0回复

[法律解释]她未能继承遗产,但能否享有居住权?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假正经也

UID: 1801544

精华: 136
级别: 玉清道君
 

发帖
107610
金币
88186
道行
18910
原创
538
奖券
560
斑龄
0
道券
291
获奖
0
座驾
设备
摄影级
在线时间: 12605(小时)
注册时间: 2013-05-07
最后登录: 2023-06-17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05-27
案例
  
  王阿姨早年丧偶,没有子女,2002年退休后便独自一人生活。虽然每个月1500元的养老金使得王阿姨衣食无忧,但步入晚年的王阿姨深感孤寂。2005年,经人介绍,王阿姨与李老伯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位老人相爱。就在两位老人准备办理结婚登记时,却遭到了李老伯儿子小李的反对。小李担心王阿姨将来会分割自己父亲的财产,因此坚决反对他们结婚。在亲友的劝说下,王阿姨和李老伯父子终于达成协议,婚后,李老伯的婚前财产仍归其所有,并且在李老伯去世后由其子小李继承父亲的全部财产,王阿姨不享有继承权。于是在达成协议后,两位老人开始了新的晚年生活。2006年10月,李老伯被查出患有胃癌住进医院。为了给李老伯治病,王阿姨将自己当初房屋拆迁安置的补偿款全部拿出来。2009年5月1日,李老伯去世。就在李老伯去世两个月后,小李要求依照家庭协议书及遗嘱继承房产,并欲将房屋出售,让王阿姨立即搬出房屋。王阿姨气愤不已,坚决不同意搬出。2009年9月,小李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家庭协议书及遗嘱,要求全部继承其父留下的遗产。小李在法庭上称,婚前,王阿姨和李老伯父子达成的财产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合法有效,且具有遗嘱效力。小李要求执行这份家庭协议书,继承其父亲财产,并要求法院判令王阿姨立即迁出该房屋。
  王阿姨辩称,该协议书虽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利,直接致使她将无处居住,违反了《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继承法》的立法精神和规定,因此要求认定该家庭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前,双方所立家庭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无违法,具有法律效力。而该协议中包括了李老伯对自己所有财产的处分的意思表示,具有遗嘱的效力,应当按照该协议处理遗产。但在订立遗嘱时,李老伯没有考虑到王阿姨的房屋拆迁后将无其他居所,且王阿姨所得房屋拆迁款大部分已用于为李老伯治病,尽到了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而现按照遗嘱执行将侵犯王阿姨作为家庭成员享有的合法权益,亦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故为维护老年人的权益,法院判决小李依法继承房屋所有权,王阿姨依法享有对该房屋的居住权,直至其死亡。
  
  
  律师分析
  
  居住权,简言之就是非所有人居住他人房屋的权利,居住权是为特定人的利益设定的,其具有很强的人身性。法定居住权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居住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主要是因为居住权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是缘于赡养、抚养的需要,往往涉及到配偶、家庭成员特有或者应有利益,这决定了居住权只能是自然人。2、居住权是他物权。因为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享有权利,而该权利只能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的,所以其属于他物权。3、居住权的客体是他人的房屋。可以为建筑物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同时可以包括其他附着物。其居住使用的权利可以是独占性的,也可以是公共的。4、居住权具有时间性。居住权是为了特定自然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即该自然人的生存期限是居住权的最长期限。当然,在设定居住权时,也可以设定一个具体的限期。5、居住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和不可处分性。受其性质限制,居住权是不可转让的,具有不可处分性。
  本案法院判决王阿姨享有居住权,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王阿姨的居住房屋的问题,为了使社会保持稳定,特别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使其最基本的居住问题得以解决。(上海老年报)

1条评分金币+15
gtx480 金币 +15 鼓励一下 2017-05-27
山庄提示: 道行不够,道券不够?---☆点此充值☆
 
快速回复
限120 字节
认真回复加分,灌水扣分~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