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周老伯经过多年经商,在其妻吴阿姨协助、共同经营下,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生活宽裕后,其生活作风、思想道德也发生了变化,在外拈花惹草、结识了年轻女子陈某。他们相互往来,关系甚密,后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在交往过程中,周老伯赠送陈某财产30多万元。吴阿姨知道后多次要求陈某返还30万元的共同财产。陈某不依,认为这是周老伯自愿赠与她的,吴阿姨无权要求返还。吴阿姨遂向法院起诉,主张周老伯的赠与行为无效。陈某在法庭上抗辩认为,周老伯的赠与行为有效,理由是:周老伯具有完全民事行能力,赠与的是其合法财产,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无附加义务的赠与,且陈某已接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周老伯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判令被告陈某返还给原告人民币30万元。
律师分析:
法院认为周老伯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的。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处理共同财产必须意见一致,意见不一致按多数人的意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共同财产,否则是违法、无效的,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应撤销,财产应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5项、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认定周老伯的赠与行为无效,法院应支持吴阿姨的诉讼请求,陈某应返还30万元给予吴阿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上海老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