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家住浦东新区的孙老伯与赵阿姨于1970年10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均已成年。因孙老伯脾气有点古怪,常因生活琐事引起家庭矛盾,产生家庭纠纷,2010年年初赵阿姨提出离婚,并与孙老伯共同达成离婚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归孙老伯所有,孙老伯补偿赵阿姨人民币60万元,其他共同财产归孙老伯所有。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按印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随后赵阿姨回到女儿家居住至今。2013年5月,孙老伯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赵阿姨离婚,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来证明双方都已协商同意离婚,对财产进行了约定。赵阿姨称当初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份协议书没有生效。赵阿姨考虑年事已高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当初双方关于财产分配的协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孙老伯与赵阿姨感情并未破裂,有和好可能,双方没有原则性的问题,只是孙老伯脾气暴躁一点,法庭也做了双方工作,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律师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所以,解除婚姻关系除了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及发放相关证件。离婚协议并不是普通的合同关系,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协议,所以离婚协议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的相关手续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孙老伯和赵阿姨虽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未持此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因此,该协议书不具备登记这一特定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一般也不会依据离婚协议的内容来判决双方离婚,但可以依据该份协议结合其他证据来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及家庭财产情况。(上海老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