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年底,小王与小李相识。同年,小王看中市郊一套总价120万元的复式房。小王的父母拿出50万元首付,小王再用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组合贷款70万元。之后,两人决定在2010年3月举办婚礼,并将小李的名字写进婚房的房产证上。但事与愿违,因结婚婚礼等琐事,两人多次吵闹后决定分手。随后,小王父母就要求从房产证上去掉小李名字,不能“赔了夫人又折兵”。但小李虽然同意让房屋归小王一人所有,却要求小王支付现在房屋总价的一半价款,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房屋事宜,小王无奈之下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一人。诉讼过程中,小王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分割房屋,他愿意支付一定的折价款。由于双方对目前房屋市场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房屋价值190万元。根据小王提供的购房发票、契税、维修基金、垃圾清运费、房地产权属登记费等凭证,以及小王名下的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还款均从小王银行账户中扣款,而小李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她出资、参与还贷的事实,法院认定房屋的购买都是小王一人完成。考虑到房屋毕竟登记在两人名下,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小王一人所有,小王支付19万元的折价款给小李。
律师分析
婚前购房非常普遍,分手后为房子价值分割产生争议引发诉讼也很多。如果婚前购房,房产证登记是两个人的名字,且没有明确两人份额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两人对房屋形成共同共有关系。两人分手导致共有关系不复存在,应当对房屋价值进行分割。分割时,对出资问题的考虑是首要的,但是对共有财产的贡献不能仅限于出资方面,还包括决策等方面。如果当时不是共同购买,一方可能不会购买涉案房屋,故不能完全排除另一方对涉案房屋的贡献。尤其是因争议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上升而产生的涉案房屋的现行市场价与购入成本之间的差价,完全是市场作用的结果。据此,在认定一方没有出资的情况下,另一方给付的钱款补偿份额以不超过增值部分的十分之一为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92条: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双方份额;《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为此,法院依据上述规定作出了判决。(上海老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