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谢老伯看上了年轻漂亮的外来妹小何,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开始在外同居。同居期间,谢老伯多次为小何购买衣服首饰等用品后,谢老伯还出资16万在金山区为小何购买一套商品房,并登记在小何名下。不久,此事被谢老伯妻子万阿姨发现,万阿姨多次找到小何,两人被迫终止同居关系。同时,万阿姨要求小何将谢老伯所送的房屋返还,离开上海,遭到小何拒绝,小何认为谢老伯包 养她,她付出了青春,且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所有权属于自己,拒不返还。为此,万阿姨一纸诉状将小何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将房屋返还给原告。法院经审理认为,谢老伯为小何购买的房屋,应属于谢老伯与万阿姨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期间一方处理财物的行为无效。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小何将房屋返还原告。
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谢老伯送给小何的房屋,属于谢老伯、万阿姨的夫妻共同财产,谢老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不可能取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无效。小何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取得财物,严重侵害了财产共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并非善意取得,虽已登记在其名下,仍属违法所得,应予返还。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向法院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将会支持: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因此,如果有上述两种行为,且又不想离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