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录音机、录像机进入了寻常百姓家,录音、录像遗嘱也开始出现。近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录音遗嘱案件,经审查确认录音遗嘱有效,按录音遗嘱分配了遗产。
王老太中年丧夫,自己将两子一女抚养成人,三子女为各自的生活忙碌奔波,王老太也不打扰他们的生活,自己一个人过日子。78岁那年,王老太得了偏瘫,需要有人照顾,女儿就将王老太接回家中,照顾了七八年。由于王老太偏瘫,右手麻木,不便写字,就请来两个妹妹见证,用录音方式记录了自己的遗愿。王老太说女儿对自己非常好,照顾周到,待百年之后,将自己的房屋留给女儿继承。
王老太去世后,留下的房产引发了子女间的纠纷。两个儿子将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房屋,女儿拿出录音遗嘱,并将二姨、小姨请来法庭作证。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公民可以采用录音的方式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指定为部分继承人继承,录音遗嘱的内容要具体明确,符合遗嘱的实质要件。《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此外,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经营的人都属于利害关系人,这些人作为见证人时,所立的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是无效的。可见,并非所有的人都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见证人应当是中立的,对遗产的分配没有利害关系,这样可以尽可能保证遗嘱符合遗嘱人的愿意,更接近客观事实。
由于录音的载体极易被改变,为了防止断章取义或者剪辑,对此必须提供录音的原始载体,不能有复制、剪辑,修改的痕迹。
在做录音遗嘱时,所做的内容要明确、具体合法,有两个非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以外的见证人,更重要的是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不能进行剪辑、修改,具备以上条件时,录音遗嘱才有效。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老太之女提供的录音是由专用录音机录制的,为原始的载体,无任何人为变更,是客观的。王老太的录音遗嘱清楚、明确,且有两个非利害关系人见证,该遗嘱符合录音遗嘱的条件,合法有效,故法院判决房屋归王老太之女所有。(上海老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