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妞小红与“新上海人”小伙晓迟(化名)结婚后,两人竟难逃“七年之痒”的磨合,婚姻关系反反复复,曾两次闹到法院要求离婚均未获准许。就在小夫妻离婚还未有眉目时,岳母王女士却把女儿女婿告上法院要求归还借款2万元。晓迟则不认可这笔债务,声称汇款是岳母直接打入小红账户内,且借条是妻子单方面留给岳母的。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由小红及晓迟共同归还该债务及利息。
2005年9月初,小红与晓迟登记结婚。后屡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于2012年6月起分居。在2012年10月及2013年7月,晓迟前后两次起诉要与小红离婚均未获法院判决准许。其间,在2008年4月28日,王女士曾从济南往在上海的女儿小红账户汇入2万元,当时正值小夫妻购置的本市漕宝路某号房屋装修。
2013年7月,65岁的王女士向法院诉称,当时被告房屋装修缺钱,女婿晓迟打电话向她借款,她即汇入女儿银行账户2万元,请求法院判令女儿、女婿归还2万元借款及利息。还提供了其间小红与装潢装修公司签署的装修合同,并解释当时晓迟在上海,房屋装修后也未回山东,故借条是让小红补写的。
法庭上晓迟辩称对涉案债务不详,认为该债务从未发生过。在该时间段自己一直与小红夫妻处于分居状态,声称在夫妻关系和睦期,两人不论买房还是买车若向双方父母借款,均由自己统一出具借条。再者装修房屋是自己一手操办,装修材料也都是自己亲自选购,若资金不够就向自己父母借。认为此笔债务系妻子小红与岳母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所致,不认同该诉请。
小红则辩称,时值装修期间缺钱晓迟才向岳母开口借钱,也收到了2万元借款,认为装修房屋是由她在一手负责操办。尽管借条是自己所写,但借款丈夫晓迟是明知的,声称那时夫妻感情是和睦的没有分居,2万元借款是用于装修,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审理中,晓迟向法院递交2008年4月20日夫妻间“离婚协议”,内容为双方因性格差异现协议分居,日期从2008年4月20至同年12月31日止。若在此期间小红办出上海户口即离婚生效,协议还对共同财产作出分割意见。在离婚前分居等待期,双方财产完全独立,否认涉案房屋装修2万元债务之说。而小红也否认“离婚协议”是自己所签,还说房屋装修时夫妻没有分居,“离婚协议”与事实不符。
法院认为,王女士为证明出借2万元,提供了小红书写的借条。虽然仅凭该借条不能证明借款合同已生效,但与王女士从济南打入小红银行账户2万元的事实相一致,届时与漕宝路房屋装修时间上吻合。晓迟以提供的“离婚协议”来否认债务款项,法院以为,“离婚协议”是他与小红俩所签订,但本案借款发生于“离婚协议”之后,不可能在该“离婚协议”中约定。结合小红与晓迟陈述的分居时间及两次起诉离婚时法院所认定的分居时间,遂法院判定2万元债务及利息应由小红与晓迟共同归还。(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