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家住宝山区的汤老伯夫妇在年轻时接受朋友朱先生帮助较多。退休后,朱先生的身体状况不佳,同时其长女又因生病过世,因此经济条件不好,汤老伯夫妇感念朱先生早年的帮助,便对朱先生不断给予经济支持。
1997年,汤老伯夫妇立了一份共同遗嘱,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安排。他们在遗嘱中写道,汤老伯居住的两间平房死后遗赠给朱先生。对于遗嘱内容,汤老伯的儿子小汤、朱先生及其子女都知道。2000年,朱先生过世。汤老伯夫妇并未因此而重新修改遗嘱。2004年,汤老伯夫妇相继去世。汤家在按照汤老伯夫妇的遗嘱分割遗产时,朱先生的儿子小朱要求按照遗嘱取得被继承人原遗赠给他父亲的两间平房的所有权,遭到汤家子女的拒绝,小朱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汤老伯夫妇留有的遗嘱继承其两间平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中写道两间平房给朱先生继承,由于受遗赠人是先于遗赠人死亡,遗赠人又未另立遗嘱处分这两间平房,根据《继承法》第27条规定,汤老伯夫妇在遗嘱中遗赠给朱先生两间平房的内容无效,原遗赠给朱先生的两间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据此法院没有支持原告小朱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时遗嘱是否有效、受遗赠人的继承人能否代位接受遗赠的法律问题。
根据《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遗赠只能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生效,故受遗嘱人如果先于遗赠人死亡,他本人尚未实际取得遗赠财产,其继承人当然不存在代替受遗赠的问题,因此,遗赠与遗嘱继承一样,不得适用代位继承规定,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遗赠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