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居住在敬老院中,尽管在入住协议书上约定其护理等级为“专护”,但由于种种原因真正能做到每分钟都“贴身陪护”的少之又少。一位徐奶奶在敬老院中如厕时突发脑梗昏倒,被送医后,家属表示放弃治疗,同时又以“专护”不到位为由将敬老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费用总计24万元。浦东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驳回了原告要求敬老院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 如厕昏倒 危及生命
12月某一天的中午12点多,市民许某突然接到敬老院电话。电话那头声音急促地说:“许先生赶紧来,你奶奶昏倒了。”
原来,就在敬老院打来电话的5分钟前,许某的祖母徐奶奶被同伴发现昏倒在卫生间内。敬老院的医护人员在给她做了量血压等基本检查,并服用保心丸后,赶紧通知了许某。
许某到达敬老院后,通知了其他家属。等大家齐齐赶到,差不多已到了14点50分,家属拨打120,将徐奶奶送往医院。23分钟后,徐奶奶到达医院进行急救。又过了7分钟,医院开出病危通知,并告诉家属老人为“脑梗,病情有可能加重,危及生命”。
第2天上午9点,徐奶奶仍神志不清,呼之不应。医院告知家属病情后,家属表示放弃CT检查等,只要求对症一般治疗。中午时分,在医院告知风险后,家属要求转入社区卫生中心。
第3天下午5点,徐奶奶不幸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记载“直接死亡原因为脑血管意外”。老人去世后,敬老院支付了慰问金2000元。
争议焦点 敬老院未尽到"专护"义务是老人身亡的直接原因吗?
对于老人的死亡,家属认为,按照家属与敬老院签订的入住协议书,护理等级为专护。根据专护的相关标准,老人上厕所要有专人陪同。敬老院没有专人陪同以致徐某摔倒并诱发疾病,与死亡有直接关系,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家属遂将敬老院告上法庭,要求敬老院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4万元。
在法庭上,敬老院指出,徐奶奶入住时就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等,晕倒后,他们第一时间通知了许某,并要求及时送医救治。但许某表示须等其他家属赶到后再送医。敬老院已尽到通知义务,且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脑血管意外,跟自身疾病密切相关,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官说法 不予支持原告请求,但敬老院应承担与护理瑕疵相应的责任
对于各方责任的认定,浦东法院承办法官杨爱萍指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相关损失;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对于徐某的死亡,法院认为其入住敬老院前即患有高血压等疾病,医院诊断其为老年性脑萎缩,患有脑梗。同时,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其死亡直接原因为脑血管意外,且徐某死亡时已近86周岁,综合各方因素,法院认定其系自身疾病导致昏倒,而非摔倒导致自身脑血管发生意外。
杨法官指出,敬老院在徐某昏倒后及时通知了家属,而家属在到达现场后,未及时送医抢救,显然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形。而后在医院告知病情可能会加重,有危及生命的可能时,家属向医院表示放弃治疗,并转至医疗条件相对较差的社区卫生中心,可见家属考虑徐某年纪及疾病情况,已放弃对老人的治疗。
考虑到徐某死亡与其年老体弱、自身疾病及家属放弃治疗的关系,法院对于原告要求“敬老院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但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对徐某的护理等级为专护;而徐某被发现昏倒在卫生间无人“专护”,故被告在护理上确实存在一定瑕疵,因此法院酌定被告敬老院支付原告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