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家住黄浦的王阿姨名下有一套房产,是以前老伴单位分的公房。1999年老伴因病去世了,2004年,王阿姨用她的工龄及积蓄,购买了这套公房,产权登记在她的名下。王阿姨和老伴膝下有一儿一女,女儿小霞在上海工作,儿子小刚在外地工作。
2012年9月,年过八旬的王阿姨突然发病住院,要紧急做手术。小刚便返回上海照顾母亲。上手术台前,老人还一直叮嘱后事,如果不幸没下手术台,生前住的房子由兄妹两人平分。
术后王阿姨一直昏迷不醒,也不能开口讲话,小刚在医院病房陪护母亲整整一周。后由于工作原因小刚不得不离开上海,暂由妹妹照顾母亲。虽然医院尽全力救治,但最终还是没能挽留住王阿姨的生命,当月29日,王阿姨在医院去世,一家人悲痛万分。
料理完后事,小霞突然拿出一份遗嘱,称母亲把房产留给她了。本来哥哥从小就疼爱妹妹,也不愿意跟她争房子,可是当小刚看到这份所谓的“代书遗嘱”,上面注明的日期是2012年9月26日,即母亲临终的前三天,当时母亲根本就不能开口说话,大部分时间都处于昏迷状态,老人又怎么会留下遗嘱呢?
小刚拿着母亲留下的那份“遗嘱”,脑中不断浮现出母亲上手术台前留下的话,他怎么也想不明白妹妹会为了争抢房产不择手段,在其离开后找了亲戚、朋友为母亲代写了一份“遗嘱”。之后,小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照法定继承关系继承其母亲留下的房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份代书遗嘱不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要求,不是王阿姨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无效,最终法院判决:王阿姨名下的位于某小区102号的房屋由小刚和小霞共同继承,兄妹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病危老人所立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法律规定对于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老人,其所立的遗嘱无效。
王阿姨这份遗嘱订立的时间是2012年9月26日,遗嘱的开头写道:“依据王阿姨的口述及意思表示,代书此遗嘱。”然而,当时王阿姨已病危,根本就不能开口讲话,身上及嘴里多处都插着管子,大部分时间都处于昏迷状态。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上海老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