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听过一个妻子对丈夫开玩笑地说:“你的就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虽为玩笑,却充分说明夫妻之间的财产,如果没有约定,很难分清你我。不过,年届七旬的梁老太却硬是要与丈夫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让人意外的是,法院居然也给予了支持,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回放
今年70岁的梁老太和丈夫谢某在市区有一套房。2011年,他们的房子被拆,共获得171万多元的补偿款。钱到手后,一直由丈夫谢某掌管,梁老太虽然身患癌症,却不能动用这笔巨款。后来,梁老太发现存折里的45万元不翼而飞。
2013年底,梁老太将老伴谢某告上法庭,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同时申请将谢某名下的一张105万元的存折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予以冻结。
对梁老太的要求,谢某坚决不同意,他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宜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且,这笔补偿款是他和几兄妹的共同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在调查后认定,该笔补偿款为谢某夫妇的共同财产。梁老太对该笔款项的动向不具备知情权和掌控权,谢某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并拒绝向患有癌症的妻子履行法定扶养义务行为。
同时,法院认为,未有证据证明梁老太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对于梁老太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遂一审判决,171万多元补偿款中,除用于家庭开支等外,还剩125万元,双方平分,梁老太获得62.5万多元。
追问
在不以离婚为前提的情况下,能否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保护被侵害方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管理(占有)夫妻共同财产,排除另一方对财产的支配权,甚至以各种手段侵害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使另一方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或者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且多以女性为受侵害方。而由于种种原因,受侵害方又不愿意离婚,仅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法院。
针对该类案件的受理及裁判,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并不明确。但现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明确,只要符合该法规定的法定条件,夫妻不离婚,一样可以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此举对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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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上海老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