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1124阅读
  • 0回复

[法律解释]有户口就能拿到动迁款吗?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假正经也

UID: 1801544

精华: 136
级别: 玉清道君
 

发帖
107610
金币
88207
道行
18910
原创
538
奖券
560
斑龄
0
道券
291
获奖
0
座驾
设备
摄影级
在线时间: 12605(小时)
注册时间: 2013-05-07
最后登录: 2023-06-17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04-28
案情
  
  1980年,季阿姨来到位于闸北区芷江路的胡阿姨家做保姆。1982年,将自己的户口迁入胡阿姨家,并领取粮油补贴。同年,胡阿姨从单位退休,季阿姨结束十多年的帮佣工作,搬出胡阿姨芷江路的房屋另寻雇主,但户口还在胡阿姨家没有迁走。2013年3月,胡阿姨家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按当时的户口登记情况,该动迁房内的户口包括胡阿姨,胡阿姨的女儿、女婿、外孙以及保姆季阿姨。同年4月,胡阿姨的女婿代表全家与动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获动迁款300多万元。此后,胡阿姨按协议搬离拆迁房屋,现该房屋已被拆除。季阿姨眼看昔日东家因房屋动迁拿到300多万安置费,而自己户口虽在其中却分文未得,一气之下将胡阿姨一家四口告上法庭。季阿姨认为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己属于五名安置对象之一,而胡阿姨的女婿却瞒着自己领取了全部动迁款。现自己年逾古稀,生活困难,故起诉要求胡阿姨返还其本人动迁款份额60万余元。胡阿姨对此予以辩驳:本次动迁款的获得纯粹是基于“数砖头”的结果,与在户人口数无关,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动迁,动迁单位对胡阿姨家房屋进行货币安置时依据的是房屋面积,而非人口,况且季阿姨自三十多年前转投其他雇主后,未曾在户口所在房屋内长期居住,法院驳回了季阿姨要求分割安置款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1982年季阿姨将户籍迁入胡阿姨家,但在同年结束佣工关系后即搬离,且三十多年来并未在胡阿姨家长期稳定居住。根据涉案房屋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季阿姨并不属于政策规定的可安置人员。季阿姨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户口一直在被拆迁房屋内,并不能证明季阿姨是房屋同住人。此外,更重要的是,在实际的安置方案中,由于胡阿姨家房屋被拆迁房屋面积较大,在户人口少,动迁单位对胡家进行货币安置时依据的是房屋面积,而非人口,季阿姨的户口并没有使胡阿姨获得额外利益。故法院驳回季阿姨的诉讼请求。(上海老年报)





1条评分金币+15
gtx480 金币 +15 鼓励一下 2017-05-01
山庄提示: 道行不够,道券不够?---☆点此充值☆
 
快速回复
限120 字节
认真回复加分,灌水扣分~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