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基层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公婆状告儿子和丧偶儿媳的赡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儿子韦某承担赡养义务,即由被告韦某每月给付原告韦大爷夫妇赡养费每人200元,并承担韦大爷夫妇的医疗费用;判决丧偶儿媳王某不承担赡养费及医疗费用。
韦大爷夫妇已年逾七十,生育两个儿子并各自成家立业,二老先后资助其结婚、另立门户。数年前,两个儿子因琐事与父母产生矛盾,对二老的生活不闻不问。2012年,大儿子韦一(化名)因交通事故死亡,留下大儿媳王某独自抚养孩子。2015年11月,二老以年老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经济来源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二儿子韦某、大儿媳王某每月每人承担二老的赡养费各500元并承担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请求被告韦某给付赡养费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大儿媳妇王某与两原告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其作为儿媳对两原告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因此,两原告要求被告王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主审法官认为,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未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其次,赡养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的赡养人。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若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便自动解除。
法官同时指出,法律是鼓励儿媳妇赡养老人的,《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上海老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