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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能得到法律保护吗?(转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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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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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6-09-27
案情
  2009年9月,李阿姨的好朋友方阿姨的儿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李阿姨借款25万元并用方阿姨一套私有房屋作为抵押,李阿姨看在多年交情份上表示同意将用做养老的钱25万元借给她。经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由李阿姨借给方阿姨25万元,并以其房屋作为抵押。但是由于李阿姨不懂法,双方并没有到交易中心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李阿姨认为方阿姨将她家的房产证交给自己就放心了。之后,方阿姨的儿子经营不善,生意亏本,没有能力归还李阿姨借款,并且还欠了其他许多人的债务。

    2013年初,李阿姨丈夫生病住院,需要用钱,在多次催讨未果的情况下,李阿姨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方阿姨归还25万元借款并就抵押房产享有折价或者以其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阿姨与方阿姨虽然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但是没有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并没有成立,据此,法院判决方阿姨归还李阿姨25万元借款,驳回李阿姨要求就抵押房屋折价或者以其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是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的重要规定。《担保法》第41条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登记的话,抵押合同是不生效的。《物权法》第187条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里登记与否影响的是抵押是否成立,而与抵押合同没有关系。从以上法律规定,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直接影响抵押权是否成立。抵押权自登记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成立。本案中,由于李阿姨与方阿姨未就借款合同所约定的抵押事宜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债权人李阿姨对合同约定的抵押房产权并不成立。

     但是,李阿姨依据法律规定仍有权对合同中约定的抵押条款要求方阿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者要求其赔偿损失。但此时的方阿姨的房产由于其儿子欠债早已被法院查封拍卖了。平时,律师在上海市老年人法律服务中心,经常碰到像李阿姨这样,认为手中拿着借款人的房产证,万事无忧,其实不然。在此,律师提醒中老年朋友,您在遇到类似问题时,除了保存好相关证据外,为了给您的债权的实现提供充分的保障,在约定以房屋等不动产作为抵押时,一定要到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权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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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x480 金币 +15 鼓励一下 20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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