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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冻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今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初字第1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16)沪01民初字第1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1、因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煤集团”)等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财产保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16)沪01民初字第1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限售流通股88,000,000股及孽息,冻结期限从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
2、因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沈煤集团等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财产保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16)沪01民初字第1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沈煤集团持有的我公司限售流通股113,500,000股及孽息,冻结期限从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
上述两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合计冻结沈煤集团持有的我公司限售流通股201,500,000股,占我公司总股本的15.03%。沈煤集团共持有我公司限售流通股637,791,7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57%。此次股份冻结后,沈煤集团累计股份冻结数量为201,50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31.59%,占我公司总股本的15.03%。
截至目前,本次股份的冻结未对沈煤集团的控制权及我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任何影响。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