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秦某与高某共同来到交警队进行法律咨询。经了解,秦某是天通苑某社区居民,上月25号下班回家在立汤路上与高某的私家车相撞,双方车辆均受损,所幸并无人员伤亡。经交管部门认定:高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秦某并无责任。双方车辆的车损已通过高某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但是秦某的车系挂靠在某公司的营运车辆,这起事故使得秦某的车因维修停运10天。停运给秦某造成了误工损失,共计3000元左右,保险公司对此拒绝赔付。秦某认为误工费就应该由高某承担,但是高某却拒绝承担,认为要求他承担误工费并无法律依据。
【法律解析】
工作人员在查看了秦某带来的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与某公司的挂靠合同、收入凭证、维修单等,确定秦某的确存在的误工损失后,随即向高某解释:交强险中的确包含“误工费”一项,但此“误工费”是指在保险车辆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因治疗而所发生的误工损失,其赔付是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仅为车辆损失,该“误工费”并非由人身伤亡所导致,所以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因此,高某理应赔偿秦某的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