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女士年幼时母亲去世,为了担心再婚后孩子受委屈,父亲迟迟没有再娶,直到王女士结婚嫁人。王女士考虑父亲一个人生活比较孤单,极力撮合给老父亲找了一个老伴(张大妈),两位老人彼此相互照顾,王女士也隔三差五看望二老,并每月给二老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一家人生活的还算和谐美满。今年年初王女士父亲也去世了,王女士考虑自己的经济条件有限,不打算继续赡养继母了。为此,王女士前来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自己有无继续赡养继母的义务。
【法律解析】
工作人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向王女士讲明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继子女相应的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另一种是:未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继子女已经成年,已经独立生活,或者完全由亲生父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继子女未跟随再婚的亲生父母生活,如跟随外公外婆或者爷爷奶奶生活等。这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仅仅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也就没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
王女士与继母(张大妈)只是名义上的继子女、继父母关系,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所以,王女士无需赡养继母(张大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