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周五的通报,如果不出任何的“意外”,博元投资将有可能成就“重大违法退市第一股”的美名。博元投资因涉嫌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国证监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上交所也将启动强制退市机制。
经监管部门查明,为了“帮助”控股股东华信泰“履行”股改业绩承诺,博元投资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虚构用股改业绩承诺资金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置换、贴现、支付预付款等重大交易,并披露财务信息严重虚假的定期报告。其中,2011年年报虚增资产34705万元,占资产总额69%;2012年年报虚增资产36455.83万元,占资产总额62%,虚增利润1893.2万元,占利润总额90%; 2013年年报虚增资产37800万元,占资产总额62%,虚增利润2364.54万元,占利润总额258%;2014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317.4万元,占利润总额1327%。
博元投资不仅重大违法时间跨度长,而且涉及的金额巨大,也足以印证其违法情节的严重以及性质之恶劣。另一方面,若非东窗事发,并于去年6月份遭到监管部门的立案调查,或许博元投资2014年度报告也是一份虚假报告。毕竟,其虚增资产的故事只有一直“编”下去,其年报、半年报才能让投资者“信服”。
针对博元投资的重大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建议投资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在维权频频遭遇“立案难、诉讼难、开庭难、执行难”的背景下,维权难会导致众多投资者对于提起诉讼“敬而远之”,也就意味着某些利益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如果上市公司方面能主动成立投资者补偿基金的话,或许情形会好许多。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虽然对博元投资启动强制退市机制,但其是否会真的“被退市”,是否会从此与资本市场“永别”显然还须打一个大大的问号。根据去年颁布的退市新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及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违法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果在暂停上市期间能够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并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恢复上市。如果博元投资不想“被退市”,其大可按制度规定,通过追溯调整财务数据、处罚相关责任人员,以及主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以达到其可申请恢复上市的“资格”。那么,如果其它条件具备的话,即使博元投资被退市了,其今后还存在重新登陆资本市场的可能。也就是说,博元投资即使出现重大违法行为,也有可能继续“活跃”于市场中。
监管部门在制度上作出这一安排,虽然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但不利于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与威慑力,不利于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于重大违法公司,其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是应有之义,强制其退市也绝对不能留下任何的“尾巴”。否则,这会纵容那些造假上市者的胡作非为,在今后新股发行实行注册制的情形下将更是如此。因此,对于该规定,建议监管部门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