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出意外,注册制将于6月1日正式推出”的消息显然让市场有点意外。目前时间上已步入2月中旬,三个月之后就推出注册制,尽管媒体报道上言之凿凿,但却给人并不“踏实”的感觉。而且,如此仓促,也明显与监管部门“积极稳妥地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宗旨不符。
在不久的将来,“IPO不审行不行?”将会变成现实,实际上也体现出市场发展的一大进步。从审批制到核准制,再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意味着今后上市门槛的降低,也意味着企业上市更加容易。当然,这一切都需要以企业详尽的信息披露为前提。
毋庸置疑,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当前推出注册制的最大障碍在于《证券法》尚未进行修订。现行《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如果这一条不进行修改,推出注册制就不会有法律依据。
推出注册制的第二大障碍在于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注册制实行后,对盈利不会有过高的要求,即使是亏损企业也能上市。问题在于,发行人是否能够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且,出于能够以高估值发行新股的目的,不排除有的发行人包装粉饰业绩现象的发生。
推出注册制的第三大障碍在于投资者保护。在今年1月15日~16日召开的“2015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证监会主席肖钢表示,注册制推出后,可能面临着一些公司质量不高和欺诈发行的风险加大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必然会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但客观地讲,尽管监管部门常常提起投资者保护问题,但A股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却存在重大缺陷,而维权难则成为其中的焦点。
该来的迟早要来。新股发行实行注册制亦是市场发展的要求,但如何推出注册制,在什么样的市场环境下推出注册制,怎样让市场最大限度地获取注册制的红利,这才是注册制莅临市场的核心所在。因此,我们不能因为注册制而推出注册制,不能为了缓解IPO堰塞湖的压力而尽早推出注册制。
推出注册制不存在宜早或宜迟的问题,关键在于市场本身的条件是否俱备。就目前而言,推出注册制可能引发多方面的风险。比如,如果新股发行真正实现由市场说了算,监管部门不对节奏进行调控,那么大量新股的蜂拥而上,市场是否能够承受?是否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呢?再如,在退市新规存在重大缺陷的背景下,欺诈发行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证券交易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那么,今后又如何防范造假上市情形的再次发生呢?更何况,像万福生科、海联讯等,虽然投资者获得了相关补偿,但造假上市背后的利益却是巨大的,低违规成本与高造假收益的不对称,将可能导致注册制成为欺诈发行与造假上市的另一条通道。
注册制在美国等成熟市场能够行得通,源于美国市场健全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以及严刑峻法下的高违规成本。有了这两大利器的保驾护航,其新股发行才真正实现了“市场化”。从这个意义上讲,A股市场推出注册制,首先制度建设需要跟上。至少,市场呼唤已久的集团诉讼制度的出台应该宜早不宜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