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夜间行车使用灯光和乱鸣号作出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会车时,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内不能使用远光灯;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窄桥、窄路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能使用远光灯;
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时不能使用远光灯;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能使用远光灯;
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不得擅自改装、加装灯光装置。
凡是违法使用远光灯和乱鸣号的,根据“交通法”第九十条规定,对乱鸣号处100元,对长时间鸣号、以喇叭叫人、在学校区域附近鸣号的,视作情节严重,处2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对夜间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处五十元罚款,违法行为记1分;根据“交通法”第九十条规定,对擅自安装和使用暴闪灯的,处200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有关装置,现场不能复原或拆除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扣留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