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2003年李某同朋友经营木材生意,因经营得当,李某欲加大对生意的投资,因手头缺少资金,2003年10月15日与陈某借款100万,李某向陈某写借条,在借条中写明一年后还款,每月支付借款1%的利息,陈某按照约定将100万元交给李某,随后从11月开始,李某每月向陈某支付利益1万元,李某还经常和妻子康某邀请陈某吃饭,2004年10月因借款到期,陈某向李某索要借款,李某表示因目前资金紧张希望延缓半年还款,并用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因李某和陈某关系不错,只签订了房产抵押的合同没有进行抵押登记。但从此,李某再未向李某如约支付利息,2005年5月,陈某再次向李某索要欠款,李某依然以资金紧张为借口,推延还款期限,2005年6月,李某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逮捕,此时,陈某才得知知李某的生意严重亏损,在外以虚假生意为借款多处借款,已经无偿还能力。故此,陈某去李某抵押给自己的房子,要求卖房抵债,当陈某来到抵押合同约定房屋后,房屋内居住的是李某的妻子康某,康某主张自己已经和李某离婚,此处的房产为自己所有,与李某无关,更不可能抵押给陈某,陈某认为李某和康某不可能离婚,李某欠陈某的钱,康某必定知道,于是,和康某闹起了,用铁锤威胁康某开门“腾房”。康某无奈腾房,之后康某不知去向,陈某入占此房后,得知此房仅仅支付了首付,还有按揭款未付,陈某为了占有此房,于是按期还贷款,五年后2011年,价值50万的房屋已经增值至100万,贷款基本还清,2011年5月康某突然出现,一纸诉状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退换房屋。
康某向法院还提供了2003年9月在甘肃省酒泉市的离婚证明,和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上写明李某所有财产均归康某所有,法院经过调查康某提供事实属实,判决房屋归康某所有,要求陈某退房,康某支付陈某所付按揭款。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清楚,法律适用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判决康某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陈某拒不执行。
2013年3月,康某以非法占有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大家讨论,陈某是否构成非法占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