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如下:
A公司与我们公司2007年签订定作合同,购买了几百万的设备,2008我们公司按时供货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给A公司,A公司当时也做账了。
2008年12月19日,国家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新的政策,是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内容是:从2009年1月1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出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A公司为了抵扣,所以在2008年年底将发票退回我公司要求冲后2009年重开。
转型关键时期我们没办法配合A公司的要求冲销重开发票,A公司也迟迟不肯支付设备余款。
求助:请问A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我公司能通过什么途径向税务部门举报此事?举报之后能给A公司带来什么压力或者惩罚?A公司的行为是否达到犯罪标准?